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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竞技RAYBET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12/20 13:34:11 浏览:

 通师院发[2018]127号

雷竞技RAYBET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术尊严,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学术创新,倡导严谨踏实的学风,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学术评价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范旨在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学风严谨的优良风气,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引导师生员工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反对在科学研究中沽名钓誉、弄虚作假。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雷竞技RAYBET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师、学生,以及以雷竞技RAYBET的名义发表作品的其他人员,包括与雷竞技RAYBET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和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学术道德基本规范

第四条 学术活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严谨治学、坚守学术诚信。

(一)遵守法律法规,在学术活动中,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等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

(二)尊重知识产权,充分发挥他人已获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如实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如实注明转引出处。

(三)实事求是署名。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除外。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用署名人审阅并签字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不准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论著写作而在论著上署名,不准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

(四)规范发表、发布学术成果。对于须经过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研究成果,应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未经合作者同意不得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承认。

(五)在对自己或他人的学术经历、学术业绩和学术成果进行登记、填报、介绍、评价时,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表时,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据他人成果或部分成果为己有,不准改动署名顺序,不准擅自改变成果性质,不准夸大业绩。

(六)认真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利,公正发表评审意见是评审专家的职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七)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八)不得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 违反学术道德基本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学术活动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作品;剽窃、篡改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二)伪造学术经历,在评奖、评优、奖助学金评定等申报材料填写有关个人简历信息及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个人简历、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三)虚报科研成果、随意提高成果的学术档次,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四)不当署名。未参加科学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等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未经被署名人允许的随意代签、冒签;损害他人著作权,侵犯他人署名权,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

(五)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毁坏或扣押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以及其他与科研有关的财物;故意对竞争项目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成果发表出版时一稿多投。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其他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六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校学术委员会举报。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校学术道德规范。校学术委员会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下设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两个分委员会,分别负责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学术道德建设的政策调研、咨询评估、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接到群众举报、上级转达和学校发现的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学院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和所在学院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对实名的学术批评和举报,校学术委员会尊重举报人的意愿,对举报人的姓名予以公开或者保密;对匿名的且无具体事实和线索的学术批评和举报,校学术委员会不予受理;对匿名的以学术批评为名,进行人身攻击之实的信件和网络帖子,校学术委员会坚决反对。

第九条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校学术委员会通知被举报人,并责成相关学院学术委员会于3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相关学院学术委员会必须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对所受理的举报问题给出明确意见。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相关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意见进行审议,若确定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做出调查仲裁结论。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将调查仲裁结论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若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调查仲裁结论有异议,可要求校学术委员会重新审议。

第十二条 如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对校学术委员会调查仲裁结论无异议,校学术委员会将依据调查仲裁结论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学校按照相关程序对被举报人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如被举报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第十三条 校院学术委员委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调查对象涉及学院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成员,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在学校做出纪律或组织处理的决定以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研究生、本科生及其他学生学术道德规范的日常维护由所在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五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惩处

第十六条 凡本规范所适用人员有违反上述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处理方式包括: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缓职务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和资格、给予行政处分以及学校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七条 在人事录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学位授予、项目审批、考核评估、科研奖励、评审或推荐评审优秀成果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较明显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教师,实行一票否决,对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进入法律程序的,学校将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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