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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竞技RAYBET专利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4/12/4 8:26:46 浏览:

通师院发[2014]96

附件4

雷竞技RAYBET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专利管理工作,鼓励全校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规范各部门和个人在科技活动中的行为,提高学校的整体科研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及国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雷竞技RAYBET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部门及教职工、临时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习的各类学生。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四条 学校专利管理工作由科研处具体负责。

第二章 专利权的归属

第五条 根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职务发明: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完成的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许可和转让。

第六条 学校接受外单位委托或者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权的归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不得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但学校提倡将个人发明作为职务发明申请专利。

第三章 专利的申报

    第八条 任何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申请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须填写有本部门签署意见的技术交底书(包括申请专利的名称、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发明的背景技术、发明目的、发明的技术方案、发明的有益效果、图面说明、发明的最佳实施方式等内容)后,连同该发明的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报学校科研处进行审定。

    第九条 学校科研处收到技术交底书后,可组织本技术领域的有关专家对该技术方案是否具备申请专利条件、技术方案价值、实施的可能性、应用前景和经济效益等进行评估和分析。

第十条 评估通过后,由学校科研处代表学校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具体的申请手续,指定相关专利代理人撰写申请文件。

第十一条 发明人、设计人应积极协助专利代理机构和学校科研处完成申请过程中的各项审查答复工作。

第三章 专利管理基金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专利管理基金,主要用于职务发明专利的申报费、授权后的登记费、年费等。科研项目、科研平台建设、财政专项建设等有经费支持要求完成的职务发明专利,学校不负责申报费用,仅支付专利维护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对于没有项目经费支持的职务发明专利,所需费用由学校专利管理基金支付,但发明人不再享受学校专利奖励政策。上级专利管理部门给予的专利奖补资金,70%拨付给第一发明人,由其自行分配,30%纳入学校专利管理基金,用于授权后的登记费、年费等的支付。

第十三条 学校科研处为专利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专利基金使用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专利管理基金由科研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预算申请,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职务发明专利的奖励资金,从学校财务预算中列支,与年度科研成果奖励一同统计支付。

第四章 专利权的维护

第十五条 职务发明专利由学校提供维持费、授权当年及授权后第二、三、四、五年的年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提供授权当年及授权后第二、三年的年费。超过上述年限的专利,由科研处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论证,决定是否放弃和维持。

第十六条 上述情形经论证后决定维持的,交由学校科研处继续按规定管理;决定放弃的,发明人填写《专利权放弃申请表》,科研处和发明人签署意见后备案。

第十七条 专利权存续期间,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监控各种专利技术侵权行为并进行有关纠纷的解决。纠纷所涉及的专利技术发明人、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专利成果的转化,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职务发明专利转化的管理按照学校制定的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章 处罚

第十九条 发明人/设计人不得擅自委托校外单位办理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擅自委托或手续不全而造成纠纷的,由相关责任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条 任何人不得以个人或他人的名义将属于学校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上述行为一经查实除将该技术变更为学校所有外,学校将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况严重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和其它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已经申请或已经授权的专利,被证明是虚假或故意侵犯他人专利权的,由第一发明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从事专利管理的人员,在专利批准前皆有保密义务,如有泄露发明创造内容者,学校将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其它有与本办法相悖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201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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